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激发学院办学活力,提高学校人事管理的效能和水平,根据学校《综合改革方案》和《关于深化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院二级人事管理改革原则是以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学院责、权相统一,有利于实现学校目标管理导向和宏观调控。
第三条 校院二级人事管理改革目标是厘清学校和学院两级人事管理职责与权限,建立学校宏观管理、学院自主运作、事权与人权相匹配的校院两级人事管理新机制。
第二章 编制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 稳步推进学校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改革,理顺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明确校院二级师资队伍建设责任,提升学院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第五条学校进一步深化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综合改革,根据学校可持续发展和学院自主办学的需要,优化校院两级管理机构;根据学院发展的目标定位,学生规模,教学、科研、推广工作量,核定各类人员岗位编制。
第六条 学院依据学校核定的各类岗位编制总量,根据教学、科研、推广和管理服务的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组织和管理机构,自主调配人力资源。
第七条 学校紧密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的目标,科学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及培养计划,重点做好高端人才引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学院根据发展目标定位,制定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做好青年英才引进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八条学校积极推进高端人才引进、预聘制教师选聘和学院自主聘用等多种用人机制,扩大学院选人用人权。
第九条学校负责审定各类人员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基本条件,组织实施各类人才支持计划和高端人才引进,审核学院新进人员选聘结果。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人员招聘计划和基本条件,制定本学院人员选聘学术标准和岗位级别,自主选聘青年英才及“预聘制教师”。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求和学术带头人、团队建设需要,可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和计划之外,自筹经费,自主选聘、配置人力资源。
第四章 人员评聘
第十二条 进一步深化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校院两级管理工作。在学校宏观调控下,扩大学院在人员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评审实施办法;统筹分配学院三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指标和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指标。学院根据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评审实施办法,制定本学院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评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定学院岗位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学院组织三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实施职员、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工作;学院负责组织高级工及以下工勤人员评聘,并向学校推荐晋升职员、技师及高级技师人选。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转变管理方式,强化岗位管理,实施目标考核,建立人员流动和退出机制,实施人员考核与退出校院二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人力资源流动中心,制定人力资源流动中心人员管理办法,学院未聘的在编人员纳入人力资源流动中心,由学校统一管理和调配。学院制定本学院人员转岗和退出管理办法,负责学院内部的人事调配工作和解聘自主聘用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指导意见,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高端引进人才的聘期考核、审定各类人员的解聘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职工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指导意见,制定本学院考核实施办法和细则,负责三级岗位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引进人才和新进教师聘期期满提出聘用意见。
第二十条 学院在学校核定的各类岗位总量范围内,淡化人员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事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学院负责本学院职工信息核对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薪酬分配
第二十二条改革教职工薪酬分配体制,扩大学院薪酬分配自主权,充分发挥收入分配在校院二级管理中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按劳分配、绩效优先”的原则,制定薪酬核拨办法,负责核拨学院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学院结合考核情况,制定本学院教职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发放意见,报学校统一发放。学院根据学校核拨的业绩津贴总额,统筹可分配的自筹经费,制定本学院业绩津贴分配方案,自主进行薪酬分配和发放。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对学院在实施校院两级管理过程中的人事人才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综合考评,主要包括:
(一)学院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二)新进教师聘期内学术发展情况,包括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比例,获批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情况。
(三)职称评审、人员岗位聘任、聘期考核等实施效果;
(四)教职工考勤考核执行情况;
(五)薪酬分配实施效果。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学院人员聘任岗位设置、职称晋升指标、进人计划数、薪酬核拨额度等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为全面推进学校用人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和高层次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