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相关事宜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设置本科院校、学院更名大学、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院校和设置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由教育部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政府审批。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相关事宜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审批依据为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受理时间
设置本科院校、学院更名大学、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院校和设置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按照教育部“一年中东部、一年西部、一年民办”的工作节奏安排,受理时间为教育部受理年当年6月底以前。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截至当年10月底。
三、材料要求
申报学校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政府申报设置高等学校的请示。省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直接向省政府申报;省直部门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直部门向省政府申报;省辖市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民办学校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申请设置本科院校的可直接向教育厅申报。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请示;
2、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中应包括学校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学校发展规划;
3、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章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
4、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补充材料:学校土地、校舍等办学条件一览表、教学科研成果统计表、仪器设备一览表、实验实训场所一览表、专任教师、高级职称教师、高学历教师一览表、学校教学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相关材料;
5、所有申报数据的支撑说明材料;
6、民办学校还需提供举办者基本情况介绍、法人代表情况、资产状况、资产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省教育厅将根据省政府批转或直接受理的设置高等学校的请示开展前期审核工作。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流程见附件。
附件:1.普通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流程图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工作流程图
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流程图
形式审查
(省教育厅对学校土地证、房产证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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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报学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政府申报设置本科院校的请示。1、省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直接向省政府申报;2、省直部门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直部门向省政府申报;3、省辖市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4、民办高等专科学校可直接向教育厅申报。
附件2: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工作流程图
形式审查
(由教育厅对学校土地证、房产证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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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报学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政府申报设置高等专科学校的请示。1、省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直接向省政府申报;2、省直部门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直部门向省政府申报;3、省辖市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4、民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
附件3:
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流程图
形式审查
(由教育厅对学校土地证、房产证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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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报学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省政府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请示。1、省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直接向省政府申报;2、省直部门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直部门向省政府申报;3、省辖市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学校由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4、民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