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高校更名热度持续不减, 主要分为更换高校名称不升格和升格且更换高校 名称两种形式。 高校更名成为一些高校寻求办学发展的路径依赖。 一些高校出于战略规划调 整的考虑进行更名, 也不乏盲目跟风更名竞争资源现象。 主要发达国家高校通过明晰的程序 进行更名, 更名高校相应进行教学改革以适应更名调整。 建议我国进一步规范高校更名程序 和更名标准, 多方共同参与监督高校进行与更名相匹配的质量建设。
关键词:高校更名; 设置规范; 质量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038 (2017) 07-0028-06
我国高校更名原因多样, 既有来自高校办学发展的内在需求,又受高等教育政策导向、社会经济转型、社会评价的外部影响。调查表明, 社会舆论直接影响了一些办学者的办学理念,推动高校升格热现象的形成。高校更名主要分为更换高校名称不升格和升格且更换高校名称两种形式。部分高校出于战略规划调整的考虑进行更名,但也不乏盲目跟风更名现象。
我国一些高校热衷更名寻求办学资源和吸引生源,更名惯性容易导致高校注重外部建设而忽视内涵建设,造成名实不符的更名乱象。明确的程序、标准和监督机制,形成高校更名的制度化设计,是保障高校名实相符的重要途径。通过规范制度引导高校向内关注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是规范高校更名的最终目的。
一、我国高校更名的相关规范
从法律政策历史演进和不同类型高校具体规定的角度,均能体现我国规范管理高校更名、鼓励高校内涵式发展保持稳定性的价值取向。
1. 高校更名的阶段性路径依赖
根据现有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 出现阶段性更名特点: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年代,院系大调整时期,大批高校院系组建并更名为单科性学院;第二阶段为1999-2004年,伴随着高校规模扩张,更名高校数量最多;第三阶段为2005-2009年,更名高校数量急剧减少;第四阶段为2010年至今,更名高校数量波动上升。我国高校更名的阶段性高峰特征明显受到教育政策的影响。统计分析发现,20102016年,我国共有专升本学校134所,更名大学73所,同层次更名本科18所,更名专科84所。共有309所院校进行升格更名或直接更名,占全国2596所高校(截 至2016年底)的11.9%。
对高校更换名称前后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不少高校从学院更名为大学,也有很多学院同层次更名为其他名称的学院。总体来看,高校更名体现学校由小及大的变化趋势,如学科、专业、规模、服务地区、层次等。更名后,高校校名趋同,高校的辨识度下降,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也趋同化。究其根本,在于高校竞争的环境下,高等教育资源主要来自行政配置,来自社会的资源投入有限且高校面向社会办学能力不足,导致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评价管理对高校办学定位和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投入多的重点大学一般为综合性研究型大学,而对学院投入则相对有限,这一现状使得社会产生对学院和大学的认知误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学院和大学在学科规模上具有一定差异,而在高校办学过程中大学的认知导向被误认为学院和大学属于层次划分,因此很多学院趋向发展多科性、综合性学科专业,以求更名为大学。研究表明高校更名存在一定的惯性或者说高校更名已经成为一些高校发展的路径依。
2. 高校更名相关法律政策的历史演进
20世纪80年代,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就提出高校更名要有规可依、名实相符。1985年10月,国家教委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更改校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校在教委制定出确定校名的依据和规范之前,校名一般不要变更。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并于第十二至十五条分别列出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须符合的具体规定。大学和学院差别体现在主要学科数量, 并未对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力量和水平进行界定。《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 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20世纪90年代,《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又针对高校更名乱象重申高校名称的重要性、提出高校名称更改要依照一定程序及规范,建议高校名称保持稳定性,要求高校积极探索发展契机提高教育质量,摆脱利用更名寻求办学发展的路径依赖问题。
21世纪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更名现象采取“从严”和“控制”的原则,限制去除农、林、师范院校特质的更名,鼓励校名体现学科特色。近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更名采取更加明确的“坚决纠正”、“严格标准”原则,引导本科层次高校内涵发展以彰显特色,确保建设高水平的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2011年《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关于高校更名要求,2017年《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也提出“十三五”时期相关要求。
3. 不同类型高校更名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 2015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的决定》修正)规定不同类型高校更名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的管理权利划分进行审批,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1世纪初期,国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进一步提出本科高校校名的命名规范,要求本科高校不得冠以“国”字号或者人名, 采取一校一名制,并再次提及本科层次高校称为大学或学院、校名要名实相符。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取消了对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学校名称的审批。2013年教育部取消“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原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此外,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省级民办高校命名管理办法。如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 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等学校的命名管理。
二、 美、英两国高校更名的相关规范
美国高校和英国高校都存在因高校战略调整而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更名的现象,吸引生源是高校更名的重要影响因素,但高校更名同时也伴随系列与更名相匹配的教学改革。
1. 美国高校更名及规定
美国私立高校更多为彰显高校特色和纪念捐赠者而更名。如杜克大学原为一所师范学院,因受到教会资助于1859年更名为三一学院,后 为感谢杜克家族的捐赠且时任校长认为原校名未体现独特性,故于1924年更名为杜克大学。美国州立高等教育系统曾有过三次更名热潮。20世纪初,美国中等教育迅速普及促进一批师范学校更名为师范学院,由原来的技能教育转为进行知识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四年制教育。20世纪50年代,“二战”后的美国大力发展科学技术,要求高等教育培养大量专业的技术、科研和管理人才。1958年美国《国防教育法》等法案政策影响下, 许多师范学院更名为文理学院或综合性学院,从单一的培养目标转向多元。20世纪70年代,美国又有一批学院更名为大学。此后,美国高校一直存在更名现象,但是并非所有高校以更名大学为最终指向。1997年位于纽约的社会研究新学院(The New School For Social Research)合并八所学院并更名为新学院大学(New School University),但是当地人习惯指称原校名,经过大量在线调查和社会调查之后,该大学于2005年重新更名为新学院(The New School)。
美国州立高校更名的影响因素多样,既有来自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竞争的外部动力,也有来自高校主动调整适应的内部驱力。在这 些因素作用下,美国高校通过院校调整更名,如调整课程设置和增加国际交流机会,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提升高校地位和声誉,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美国许多高校更名目的在于吸引更多州外特别是国际生源,如1996年特兰顿州立学院(Trenton State College)更名为新泽西学院(The College of New Jersey),通过荣誉学位和国际学习经历吸引来自州内外学生,其新生项目所带来的低退学率和高毕业率位列全美前列。2001年位于费城的比弗学院(Beaver College)更名为阿卡迪亚大学(Arcadia University)后增加了一倍申请者。美国高校更 名除了受到办学战略和服务社会影响之外,校名的更改还受到校友支持的影响。如美国佛蒙 特州立大学系统(The Vermont State Colleges System)校长办公室认为使用国际更为通用的大学(University)用法替换学院(College)这一可能在部分国家是“高中”概念的误解以增强辨识度吸引更多国际生源,因此于2016年11月宣布将两所州立学院强森州立学院(Johnson State College)和林登州立学院(Lyndon State College)合并且更名为北佛蒙特大学(Northern Vermont University),2018年7月开始使用北佛蒙特大学-强森和北佛蒙特大学-林登作为各自校名。新的名称得到了校友、学生、教职工的支持和提交联合委员会(the Unification Advisory Committee)后获得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北佛蒙特大学校名在9月就合并两所州立学院进行投票时,就符合董事会制定的名称标准,强森州立学院和林登州立学院的校长向市场学专家进行了咨询后均表示支持并成立变更小组组织合并校的协调和运作,设计系列与校名定位相匹配的项目。
由此可见,美国州立高校合并更名的完成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标准。美国联邦对高校使用学院或大学名称并没有要求和标准的限制。美国高校合并更名需要成立高校名称变更小组(Name Change Transition Team ,NCTT)。负责人一般是合并校中一所高校的校长,负责协调合并校的入学、课程、品牌和宣传等所有运行原则和细节,加强合并校之间学术项目的联系、为学生提供研究机会及国际交流、提供在线入学服务等等,并征求高校各部门意见。美国公立大学更改校名需要获得州议会的批准,每一份关于更名的议案在议会表决之前都要经过广泛讨论。有时大学校长或董事会主席或州教育当局负责人还需要接受议员们的质询。高校名称变更后,需要通知高校内部和外部所有可能受到高校名称变更影响的主体,包括学生、家长、教师、职工、校友、社区、学生就职企业、高校所在地区的紧急服务机构、高校所在地区的其他教育机构等。
2. 英国高校更名及规定
英国高校不少是由某一地方的大学学院演变而成的,这一过程伴随着高校更名现象。以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校史为例,曼彻斯特大学校史始于欧文斯学院和曼彻斯特技术学院。1903年欧文斯学院作为维多利亚大学的一部分重组更名为维多利亚大学-曼彻斯特。1905 年,曼彻斯特技术学院成为维多利亚大学技术学院的组成部分。1956年技术学院的非学位教育并入城市学院(发展成为随后的曼彻斯特城市大学)后取得独立地位。1966年随着规模扩张加快,曼彻斯特技术学院更名为曼彻斯特大学科技学院,在维多利亚大学中取得较大独立性,并于1994年取得授予学位权利后成为完全自治大学。2004 年,曼彻斯特技术学院与维多利亚大学-曼彻斯特合并为曼彻斯特大学。早期英国城市工业的发展催生许多新大学,一些单科性学院合并更名成为大学,由于该地已经存在以地方命名的大学,为避免歧义而以 Metropolitan 或者 City 命名,如曼彻斯特城市大学(Manchester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英国教育法案和机构也有高校更名的相关程序规定。1992年英国《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 1992》(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 1992)规定,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经枢密院允许可以更改名称。任何成文法则或文书赋予任何教育机构或任何经营该机构的法人团体名称的权力,而教育机构属于高等教育部门,因此无论本部门是否为“大学”,理事会都可以在枢密院同意下行使。若符合特定标准,可以以一个法人团体的名义,在教育机构的名称里加入“大学”一词,但要避免使用有歧义的名称。该法令目的在于废除英国大学与多科技术学院、高等教育学院之间日益严重的人为二元区分,建立高等教育一元体系。根据该法令,英国的多科技术学院以及部分其他学院更名为大学。
《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案》提出如果继续教育学院升格并更名为高等教育学院,高等继续教育课程的全日制同等学力入学人数须超过350人同时超过全日制同等学力入学总人数的55%,或者高等继续教育课程的全日制同等学力人数超过2500人。英国原商业创新技能部门(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 Skills,BIS,在2016年7月与能源和气候变化部门合并为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门)反对在继续教育机构(Further Education Sector)或“大学学 院”(University College)一词中使用“大学”一词。继续教育学院可能会经商业创新技能部长的批准而更名。学院更名的必要程序如下:首先,咨询当地的其他教育机构和紧急服务机构,以确保所拟的新名称不会造成混淆或误导。进行咨询期间应设有合理期限,以便他们进行考虑和答复。其次,考虑更改名称的生效日期。学院更名在咨询结束后6个月内生效,包括为上述机构提供至少一个月的考虑时间。此外,学院还需要考虑名称变更日期的谈判和商定最大程度上降低对正在进行的业务产生的影响。同 时,还须向上述机构提供一封说明信,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并说明名称变更的生效日期。收到更改法定名称的要求和支持信息后,继续教育治理组织团队代表将考虑一系列因素,以确定提议的名称是否被接受。
三、 我国高校更名的规范管理建议
无论是法律政策溯源或英美主要发达国家经验,高校更名都需要通过系列程序进行规范。高校更名更多表现为一种外部形式,但更为重要的是进行与更名相适应的高等教育内部质量建设。我国高校更名受高等教育政策影响的特征较为明显,既有来自高校内部战略调整的推动,也受高等教育管理和资源配置影响,且来自对高校层次的认知误解。因此,我国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在对高校更名管理方面应该有的放矢,了解不同高校更名的动因。通过程序规范、明晰审批权限,制定并依据标准规范,实现多方参与更名及更名后的办学质量监督,以推进我国高校依法更名、规范更名,真正名实相符。
1. 明晰高校更名的程序和审定权限
首先,对高校更名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审核和备案制度。按隶属关系由学校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次,发挥高校 设置评议委员会作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专家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审批学校的更名问题。再次,政策的颁布是自下而上、广泛征求大众意见的过程。除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外,对高校更名做出决定之前,还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决策链条,保障决策渐进性和科学性。此外,要特别注意更名政策的连续性和渐进性。更名程序和审定要求自发布实施以来,能够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当前关于高校更名的相关规范和已经产生的高校更名行为,并为未来高校更名提供规范指南。
2. 制定高校更名的规范标准和形式
根据我国高校更名相关政策法规梳理分析,除明晰程序之外,还需要制定规范的标准,形成高校更名的制度化管理。首先,高校名称是无价之品牌,高校更名须提供充分理由和论证,包括拟废止的旧名和所拟采用新名的内涵、来源、原因等并加以说明。其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须通过调研和座谈评价高校更名是否符合高校所在地区或者辐射范围的发展需求,是否符合高等教育区域布局、层次布局、结构布局的战略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不同地区高等教育布局实际,是否符合国家高职和本科院校类型层次布局,是否符合国家高等学校科类结构布局。再次,严格按照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对要求更名的高校进行谨慎审批。此外,明确高校更名的形式,包括更名原则和更名格式。对于要求更名的高校,要求名称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或隶属关系、高校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更名。
3. 实施高校更名后的多方质量监督
高校发展牵涉多方利益相关主体,高校更名作为高校战略调整的重要举措,需要多方参与,关注高校与更名相匹配的质量建设,共同促成规范化的高校更名制度,取得高校更名相匹配的发展成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高校自我评估、社会监督共同监测高校更名后的质量建设情况评估名实相符情况。高校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对于命名和更名存在名实不符的情况,视情节程度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不同处理办法,同时也要保障高校对于处理的复核或申诉权利。高校更名不是一劳永逸的行为,高校更名之后还需要进行相对应的教学改革。在办学面向、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学实践、国际交流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根据更名后的办学定位调整形式和内容标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高校声誉。我国更名高校要避免走入通过单纯的更名寻求高校扩张的路径依赖,完成外部更名形式之后,要加强高校内涵式建设,通过高校内部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使得高校更名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名实相符。